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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醫學大學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 學生會章程
  • 1994/06/07學代會二讀修正通過
  • 2012/12/26學代會二讀修正通過
  • 2013/11/07學代會二讀通過,102學年度下學期起開始實施
  • 2014/11/19學代會二讀修正通過

  • 2015/12/29學代會二讀修正通過

  • 2017/04/07學代會二讀修正通過

  • 2018/03/19學代會二讀修正通過

  • 2019/01/09學代會二讀修正通過
  • 2020/06/16學代會二讀修正通過
  • 2021/05/13學代會二讀修正通過

  • 宗旨

      本會係以謀求本系學生之權益,連絡本系學生之情誼,爭取本系最高榮譽為宗旨。

  • 第一章 總章
  •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高雄醫學大學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學生自治會」,簡稱「醫技系

    學生自治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下分為系會及學代會。

    • 第二條:本會依教育部大專院生社團組織章程正式成立。

      第三條:會址高雄市三民區十全一路100號。

      備註:第二章第五條為2015/12/29學代會二讀修正通過,從原先附則第五條移至第二章第五條。

      備註 : 第四條獨立為宗旨,第五、六條為2019/01/09學代會二讀刪除通過,已於「財政管理辦法」中收錄。

    • 備註:  第一章第一條為2021/05/13學代會二讀修訂通過

      第二章 會員

      第一條:凡本校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在學學生必為本會會員。

      第二條:凡本會會員有繳交會費之義務及參與本會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會費收取相關事項

      由「財政管理辦法」訂定之。

      第三條:凡本會會員皆有選舉及罷免會長、副會長及學生議員之權利。

      第四條:凡本會會員皆有創制及修改章程之權利。

      第五條:凡本會會員對本會重大事務可直接投票決議之。

      備註:第三、四、五條於2019.01.09學代會二讀修正通過。

    • 第三章 經費

      第一條:凡會員會費、校友贊助、校方補助等均視為本會財務來源。

      第二條:任何經費之運用需事先編列預算或事前提出臨時申請,經學代會同意後生效。

      第三條:凡學代會會議審核通過之活動經費。除非遇到天災人禍方可於活動後向學代會申請

      經費追加。

      第四條:會費之收取可以酌情增減,並經該學年第一次學代會同意後始得開始收費。

      第五條:一切經費之使用必須檢附發票或收據且收據須由當事人簽章備查。

      第六條:凡系會單項活動之「廣告收入」,系會會長可運用其盈餘之一成,回饋參與活動之

      工作人員,其餘則納入會費中。

      第七條:經費結算會半年召開一次,需設二份格式:一為「學期活動總結算」、二為「學期

              收支出與存摺細項結算」,由該屆學代查帳,並由該屆系會長、系會總務、學代會

              主席等簽章以示負責,若有查出不符合款項之項目,須由相關負責人補 

          足其差額。

      第八條:經費之核銷,統一於學代會當天結算審核通過後,十天內繳交詳細結算於系總務後發放,

    •         需備有收據之證明,方可向系會總務請錢。

      第九條:未備有發票或收據之項目,一律不准核銷,請各位活動負責人切記。

      第十條:凡是所有活動,不論金錢來源是學校或是系學會,需於發票或收據上另外加開學

      校統一編號76001900,方可報帳。 

      第十一條:交接系會帳款時,需由上任系會長連同現任系會長及總務至學校郵局辦理社團帳

      戶修改,其中手續費部分將列入行政費中。修改完成後須至課外組辦理帳戶資料更新。 

      備註 : 第十四條為2013.11.7學代會二讀修正通過。

      備註:第十一條為2014.11.19學代會二讀修正通過。

    • 備註: 第六條2021/05/13學代會二讀修訂通過

      備註:  原第七條至第十條合併為第七條,於2021/05/13學代會二讀修訂通過 

      第四章 系會

      第一條:依本章程成立醫技系學生會(簡稱系會)負責統籌系上活動。

      第二條:系會置會長及副會長各一人,負責統籌系會。

      第三條:會長之產生由全體會員選舉產生,並由選委會(系學會組籌,至少七人)統籌辦理。

      第四條:選委會負責選舉事務,並由非系會幹部之其他系會成員(至少一名)於開票時監督。

      第五條:定期招開全系大會,於該學期初一個月內召開,公布該學期預定之活動,並於該學

      年度六月召開,詳細公佈該學年度金額的使用。

      第六條:凡有表決之議題時,該次全系大會各年級至少派出兩名代表(班代、副班代),且參

              加人數須達50人,並通過全場人數之三分之二方可通過。表決之議題應為牽涉全

              系之重大議題,類型如下:

              一、新增或刪除活動。

              二、會費之收退費標準。

              三、其他涉及全系會員權益之議題。

      議題於全系大會表決通過後,應由系會將相關資料備妥送交於學代會審查通過後,經由會長公布後生效。議題於全系大會表決通過後,經由會長公布後生效。

      第七條:正副會長下設常設組織,統稱行政中心,由數名幹部組成:活動長、總務、文書、

      體幹、公關、器材、美宣、資訊、攝影,各幹部職缺數量由當屆正副會長與前任會長討論決定之。

      各幹部之職責:

      一、活動長:負責活動的策劃與監督。

      二、總務:系會費保管與管理。

      三、文書:各會議記錄與資料建檔,製作迎新特刊、更新活動用紅布條。

      四、體幹:體育方面活動的策劃、向系上成員傳達學校特體育活動訊息。

      五、公關:尋找贊助廠商、發送邀請函、感謝函及系服訂購。

      六、器材:管理系倉、系圖及系上所有器材的。

      七、美宣:製作活動的道具、海報及場佈。

      八、資訊:系網頁更新與經營系會Facebook、IG粉絲專頁。

      九、攝影:系上活動影像紀錄。

      十、職涯:協助系會舉辦職涯講座與製作職涯手冊。

      備註:第三、第四條為2011.3.4學代會二讀修正通過。
      第六條為2013.11.7學代會二讀修正通過
      第七條為2018.3.19學代會二讀增修通過

    •        第六條為為2021/05/13學代會二讀修訂通過

    •       第七條為2021/05/13學代會二讀修訂通過

       

      第五章 會長及副會長

      第一條:會長職司本會全責,對內負責統籌行政幹部會有關工作的執行,對外得代表本會。

      第二條:會長及副會長任期均為一年。

      第三條:正副會長需聯名競選,其選舉事務由本系學代會之選務委員會統籌之。

      第四條:會長於卸任前需為下一屆行政幹部舉行幹部訓練,並將組織章程中相關權益告知當

      屆所有系會幹部。

      第五條:副會長輔佐會長參與行政決策。

      第六條:會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經學生代表會認定後,其職權得由副會長暫代之,副會

      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則由會長提名一人經學代會同意後任命之。

      第七條:正副會長均不能行使職權時,經學代會認定後,由學代會改選之。

      第八條:會長的權限如下

      一、會長可視其需要而成立行政組織及任命其幹部及活動召集人,其任命前須詢問該任命者之同意,並於公開會議中提出此幹部名單,方可公告之。

              二、會長有權撤換除副會長以外的任何幹部,但須向學代會報備核准。

              三、會長有權支配系費的十分之一為行政支出,不受學代會管轄但仍須向學代會報

      備。

      四、會長需在任內期間予學代及其幹部給予證明或獎勵。

              五、會長可視情況替活動人員向學務處申請記功。

              六、依其需要經學代會同意後向各會員收取系費。

              七、若因時間不允許而不能即時召開學代會時會長可先行用書面向學代會報備,於

      事後再召開學代會。

      備註:第八條為2021/05/13學代會二讀修訂刪除

    •  

       

      第六章 學生代表會

      第一條:依本章程成立醫技系學生代表會,簡稱學代會。

      第二條:學代會職權

              一、負責查詢同學意願及意見,彙集整理後,交付系學會參考並監督其執行。

              二、審核系學會所提交之活動內容及活動的經費預算與結算及查核系費。

              三、監督正、副會長的選舉及交接。

              四、修改章程。

      第三條:學代資格

              一、每班每組各需推選四人為學生代表且任期為一學期。

              二、學代不得兼任系會成員。

              三、如果學代因轉系、轉學、退學等因素而不能行使職權時,取消其學代資格且再

      遞補。

      第四條:學代會通過議案之表決方式為學代出席人數達半數,且同意人數需達投票人數三分

      之二。計票應就贊成與反對兩面俱呈,由主席當場宣布其結果,並紀錄之。

      第五條:學代會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召開臨時會:

              一、學代會五分之二以上連署請求召開時。

              二、依某一班級之決議或經該班超過半數連署提出組織章程創制及修改案時。

              三、全體會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對於正副會長之不信任案時。

              四、會長之咨請。

      第六條:系會長需在學代會會議前一星期通知主席並告知此次議題且在學代會會議三天前,

      學代會常任主席應以通知所有學代及會議相關人員與會。

      第七條:必須出席者為該屆系會長、系總務、系文書被審預算者以及全體學代。

      第八條:不能出席之學代需向學代會主席請假,而出席者須於會議記錄中簽名以證明出席。

      若無故缺席者,去除該學代資格,並要求該年級於七日內重選一名新學代補替。

      第九條:凡活動結算表通過時,該活動結算提案者與學代會主席需於經費審查表空白處簽

      名,以示學代會通過。而學代會須保存此帳,以備審查用。

      備註:第五條為2011.03.04學代會二讀修正通過。

      第七條為2019.01.09學代會二讀修正通過。

    • 第六條為2021/05/13學代會二讀修訂通過

       

      第七章 學代會主席及副主席

      第一條:學代會會議由學代會常任主席負責召開。

      第二條學代會任正副主席各一人,由上屆系學會正副會長擔任;記錄由當屆系文書擔任,

      任期為一學年。

      第三條:常任主席不能行使職權時其職權由副主席代理,若正副主席皆因不可抗因素而無法

              擔任,則另行改選。 

      備註:第六條為2011.3.4學代會二讀刪除條文。

    •      第二、三、四、五條為2021/05/13學代會二讀修訂通過

       

      第八章 選舉及罷免

      第一條:選務委員會由會長擔任選委會主席,並與副會長及兩位文書為當然委員,再於幹部

      會議選出另外三名(一共七名委員)負責選務工作,公告新任會長當選後解散。

      第二條:選務事宜由系會另訂選舉辦法,若有修改內容,需公告之。

      第三條:負責正副會長定期改選之選務委員會,最慢應於下學期315 日成立並於430

      日完成工作。

      第四條:會長、副會長選舉辦法:

      一、凡本會會員皆具有參選資格但須有一年以上未完成之學業,並得依選務委員會

      公告辦法登記參選,經選務委員會認定合格後始具候選人資格。

              二、會長與副會長需聯名登記參選。

              三、選舉採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制。

      第五條:正副會長選舉之投票須達應投票人數三分之一以上方為有效選舉。

      第六條:正副會長選舉如遇同額競選,得票數應超過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始得當選。

      第七條:若發生無效選舉或無人當選時,必須重新辦理選舉。從公告選舉結果七日內,重新

      完成投票。

      第八條:新舊會長之交接,於當學期結束前完成。

      第九條:凡本會會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得提出對正副會長之不信任案。不信任案一經提

      出,則交付學代會行使同意權。

      第十條:學代會通過不信任案之同時即為會員大會對正副會長罷免案之提出。

      第十一條:罷免案經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始生效。

      第十二條:罷免案通過後,由學代會組成臨時選委會,由學代主席出任主席,並召開學代會

      選出另外六名委員進行改選籌備。改選須於罷免案通過後兩個禮拜內完成。

      第十三條:改選辦法詳細內容另訂於選舉辦法內。

      第十四條:其他選務事宜依選務委員會公告之辦法行之。

      備註:第五十一、第五十二、第六十三條為2011.3.4學代會二讀修正通過。

      第六十二條為2011.3.4學代會二讀修正通過。

      第八條為2019.01.19學代會二讀修正通過。

    •  

      第五條為2020/06/16學代會二讀修正通過

      第八條為為2021/05/13學代會二讀修訂通過

       

      第九章 創制及複決

      第一條:本章程之創制及修改

      本章程之創制及修改需由學代會審查通過之。其提案方式如下:

              一、得由該班過半數連署或該班班會決議通過後並呈交班會會議記錄於學代會主

      席,由該班學代於學代會會議中提案。

              二、系會擬定草案後,由系會長於學代會會議中提案。

      備註:第一條為2013.11.7學代會二讀修正通過

      第十章 系隊

      第一條:系隊隸屬於系會,並代表系會出外參加各種比賽。

      第二條:系隊的定義,為成員人數需維持在可出賽人數,並且有固定的練習時間,能代表系

      上對外參加每學期至少一次比賽。

      第三條:系隊需於每學期期末考前一周上呈隊員名冊至系會做資料建檔。

      第四條:系隊有權利獲取系會費做為補助款項及鼓勵系隊發展之功用,但各系隊應向隊員收

      取隊費,金額由各系隊自行訂定;且需在每年12月前由會長集合各系隊隊長召開系隊經費協調會議,並將討論內容上交至學代會審議。學代會通過後,系會將補助個系隊所提出預算之四成,每各系隊最多可補助1500元

      第五條:系隊須將所得之獎狀、獎牌、獎盃及獎金上呈至系會保管,獎金部份之處理將撥其

      中的80%以茲鼓勵,其餘納入系費。

      第六條:系隊於協調會中提出之金額可由:該年度實際花費、人數、戰績、場地費來考量。

      備註:第六十七條到第七十二條為2010.12.29學代會二讀修正通過。

      第四條為2017.04.07學代會二讀通過。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條:本章程公佈後,於104學年度下學期開始實施。

      第二條:如遇本章程未規定事宜,則由該任期之學代會另行定之。

      第三條:本章程所提及之日期若適值假日則順延之。

      第四條:系會於學年度結束時,需發各學期學代證書一張。

      備註:2014/11/19通過的附則第五條經2015/12/29學代會通過,移至第二章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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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醫技系學生會章程於2015/12/29學代會二讀通過,104學年度下學期起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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